問:本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能否用于彌補以前年度應稅項目的虧損?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所稱虧損,是指企業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因此,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不能用于彌補以前年度應稅項目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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