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方法如下所示:
預繳企業所得稅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一、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是由稅務機關來具體核定
企業所得稅稅率是按年來設計的,但是為了保證國家的財政支出,所以有必要預繳稅款。預繳的期限,以前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要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預繳期間,規定為分月或者是分季預繳。原來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主要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來具體核定的。”一般規模較大的企業,是按月預繳;規模比較小的企業,則是按季預繳。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只規定了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沒有規定由誰確定,所以在實施條例中有必要明確確定主體。
本條規定由稅務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的規模、便于繳納等因素來核定企業是分月或者分季來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預繳稅款的確認方法
實施條例規定了三種預繳稅款的確認方法:
(一)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
由于企業預繳稅款的時間是自該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所以能夠確認該月度或者季度實際利潤額 的,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因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每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為企業的各項收入減除各種成本和允許扣除的費用和支出,與應納稅所得額的計 算方式相似,這樣最大程度上減少年度終了預繳稅款與實際應納稅額之間的差異。
(二)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
?有些企業可能存在淡季或者旺季,或者生產周期比較長,收入不穩定,各個月度、季度之間實際利潤額相差很大,這樣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繳納企業所得稅沒有意義,操 作起來比較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條例規定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即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預繳企業所 得稅稅款,最大程度上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征收,也便于年度終了匯算清繳。
(三)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如果由于企業經營當時比較特殊,按照以上兩種方式預繳稅款都不合理,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確定預繳稅款的方式,經稅務機關認可后執行。這樣在保證國家稅收管理的前提下,賦予企業一定的自主權,體現了稅收管理上的靈活性,最大程度上保護企業的權利。
三、預繳方法的變更
本條規定,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是不得隨意變更。以前外資稅法是沒有相應的規定。以前內資稅法規定,預繳方法一經確定,是不得隨意改變。由于分月預繳還是分季預繳,以及按照何種方式計算預繳稅款都要經過稅務機關的認可,如果頻繁的變換預繳的方法,則會加重企業和稅務機關的征納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