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您單位收到的水利基金返款和小微企業獎勵在收到年度并計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