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居民企業設立在境外的100%控股企業,當地納稅年度終了后利潤未進行分配,是否仍需將不作分配的利潤額并入居民企業的當期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稅?
答: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12.5%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在具體操作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章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判定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企業所在國實際稅負的通知》(國稅函[2009]37號)規定,稅務機關應匯總、審核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申報的對外投資信息,向受控外國企業的中國居民企業股東送達《受控外國企業中國居民股東確認通知書》。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符合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征稅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征稅。中國居民企業股東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于將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一)中國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設立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新西蘭和挪威的;(二)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三)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