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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涉稅問題解答

2018-08-15 16:27     來源:中國會計網     

編者按: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轉讓定價管理和稅收風險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省局在總局文件精神的基礎上,依據現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管理措施,借鑒BEPS(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劃相關成果,制定了《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風險管理工作指引》。為幫助廣大納稅人及時把握政策、規范操作,本期專刊就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相關問題作專題解答。

總局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關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德勤中國Deloitte解讀——國稅總局發布公告加強對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轉讓定價管理

問題一: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時應準備哪些資料?

答: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時,應準備其與關聯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以及證明交易真實發生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相關資料,例如:企業的組織結構、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境外關聯支付費用交易情況(特別重要)、境外關聯支付費用相關分析、企業如何選擇和使用轉讓定價方法,等等。

問題二: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時,是否應經過稅務機關審核?

答: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是企業的經營行為,無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核后支付。但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企業限期提供其與關聯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以及證明交易真實發生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相關資料,以備檢查確定該支付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對未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稅務機關可以進行調整。

問題三:企業因接受勞務是否均可向境外關聯方支付服務費?

答:企業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勞務時,應以受益性原則為基礎,對該勞務進行受益性分析,即:分析該勞務是否能夠為企業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接受受益性勞務,可以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費用;接受非收益性勞務而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問題四:企業因接受哪些勞務而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答:具體包括:

1、企業承擔功能風險或者經營無關的勞務活動;

2、關聯方為保障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方的投資利益,對企業實施的控制、管理和監督等勞務活動;

3、關聯方提供的,企業已經向第三方購買或者已經自行實施的勞務活動;

4、企業雖由于附屬于某個集團而獲得額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團內關聯方實施的針對該企業的具體勞務活動;

5、已經在其他關聯交易中獲得補償的勞務活動;

6、其他不能為企業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活動。

問題五:因間接受益但無需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有哪些?

答:間接受益而無需支付的費用包括:

1、為企業因附屬于集團而獲益,但未接受關聯方實施的具體勞務活動支付費用。例如,集團公司通過集中采購、整合內部信息系統、集中化管理、提升借款能力等方式產生了集團內的協同效應,集團公司自身或其關聯子公司均未向企業提供具體的勞務活動但收取了相應費用,或提供了少量的勞務但收取了不匹配的費用;集團內關聯第三方接受了具體的勞務,而對其他關聯子公司(包括境內企業)產生了附帶性或偶然性的影響;等等。雖然集團內所有子公司均因此間接受益,但不應承擔相應費用。

2、為關聯方出于保障投資利益而開展的勞務活動支付費用。例如,集團公司為保障投資方利益對企業實施控制、管理、監督等活動,將僅屬于股東或集團層面的活動(如內部審計)向子公司分攤費用;或以集團內部管理的名義直接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費或者將管理費包裝成為服務費;等等。企業雖因此間接受益,但不應承擔相應費用。

3、為關聯公司境外融資上市而產生的附帶利益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例如,企業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資公司并最終籌劃上市成功而產生較大的品牌效應或社會影響力,境外關聯公司以此向境內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特別是品牌使用費)。雖然境內企業因此間接受益,但不應承擔相應費用。

問題六:稅務機關通過哪些方法判定企業是否存在通過對外支付費用轉移利潤、侵蝕稅基或逃避非居民稅收的風險?

答: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可以通過真實性測試、必要性測試、受益性測試、價值創造性測試、重復性測試、補償性測試等方法,判定企業是否存在通過對外支付費用轉移利潤、侵蝕稅基或逃避非居民稅收的風險。

問題七:企業如何判定關聯各方對無形資產價值創造的貢獻程度,確定各自應當享有的經濟利益?企業如何判定是否應當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答:企業需向境外關聯方支付技術、品牌等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的,應當通過分析關聯各方在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應用和推廣中履行的功能、投入的資產及承擔的風險,判定關聯各方對該無形資產價值創造的貢獻程度,以確定各自應當享有的經濟利益,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企業是否應當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若該無形資產是在境內形成的,境外方僅擁有該無形資產的法律所有權且未對其價值創造做出貢獻的,企業不應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例如,境內房地產企業使用境外關聯方的商標或品牌進行房地產開發,如果該商標或品牌是境內企業在開發房地產過程中逐步得到市場認可,并由境內企業加以維護和推廣,實現價值提升的,則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境內房地產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若該無形資產為境內外各方共同研發,要測試境內企業為該無形資產的價值創造做出的貢獻,確認其應向關聯方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價格;如該無形資產為境外關聯方已有的無形資產,應考慮境內企業對該無形資產的應用完善、技術改良等貢獻,確認其應向關聯方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價格。

問題八: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幾年內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

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一百一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第一百一十二條 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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