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轉入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假如某小微企業年度中間終止經營,進入清算注銷程序,那么在清算企業所得稅的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筆者就此提出幾點建議供參考。
年度中問企業終止經營,應怎樣核算、申報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因此,企業當年度發生終止經營活動,并進行清算注銷,從年初到清算結束不能作為一個納稅年度進行計算,而應分為兩個納稅年度分別計算,即從年初到經營活動終止之日止(即正常經營期)為一個獨立納稅年度,從清算之日起至清算結束之日止(即清算期)為另一個獨立納稅年度。
正常經營期結束后應及時辦理納稅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清算結束后,企業辦理清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進行清稅處理,無需匯算清繳。
清算期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要解決這個問題,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小微企業是否有正常經營期和清算期的劃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因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小微企業適用對象中,除了行業性限制外,只規定了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三個條件,沒有對所處期間的限制。
第二,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的小微企業對象是什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明確規定: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第三,企業所得稅申報口徑是否相一致?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年度申報表和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填表說明中均將“納稅人按稅收規定準予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填列在“減(免)企業所得稅額”中,填列方式相一致。
因此,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企業清算期間沒有排他性,只要符合條件,均可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享受,需要注意把握適用期限和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區間。根據《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有哪些程序要求?
所得稅清算對備案和清算程序有明確要求:(1)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2)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3)企業應在辦妥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稅控設備等后,方能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須先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企業可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清稅申報,稅務機關受理后應將企業清稅申報信息同時傳遞給另一方稅務機關,國稅、地稅稅務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稅,限時辦理。
清稅完畢后一方稅務機關及時將本部門的清稅結果信息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由受理稅務機關根據國稅、地稅清稅結果向納稅人統一出具《清稅證明》,并將信息共享到交換平臺。企業持《清稅證明》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