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企業與地方政府簽訂《土地一級整理合同》,合同約定:該企業出資10億元給政府用于安置拆遷等開支,土地整理完成后(大約3年)政府支付墊資本金及投資收益(按照實際出資金額的12%+同期基準利率,每年計算)。請問:企業是否可以按照利息收入確認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代墊拆遷安置支出,政府返還代墊款項并支付固定利率計算的利息,貴公司應當作為利息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提醒,《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三條規定,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等,應如何征收營業稅?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法規,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法規,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應當就取得的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但是,以下情況另行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5號)一些納稅人(以下稱投資方)與地方政府合作,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包括企業搬遷、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遷、安置及補償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納稅人進行,投資方負責按計劃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資金;同時,投資方作為建設方與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地塊周邊綠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規劃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支付設計費和工程款。當該地塊符合國家土地出讓條件時,地方政府將該地塊進行掛牌出讓,若成交價低于投資方投入的所有資金,虧損由投資方自行承擔;若成交價超過投資方投入的所有資金,則所獲收益歸投資方。在上述過程中,投資方的行為屬于投資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征收營業稅;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供規劃設計勞務和建筑業勞務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