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按銀行同期利率向另一家公司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4年,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到期一次性支付的利息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分4年還是在支付利息時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因此,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利息費用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期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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