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免租金期間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可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租金收入的規定不是完全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
因此,預收租金收入不能完全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也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這樣處理后,稅收與會計確認收入會產生時間性差異,企業預收的租金收入當年應作納稅調增處理,計入預收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反之,如果合同規定租賃期滿一次性支付幾年的租金,那么應在支付當年確認所得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但對出租方一次性收取數年租金的情況下,只要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的兩個條件,即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應當按照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因此,租金收入的企業的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租賃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支付租金日期。由于免租金期間約定無須支付租金,因此,免租金期間項租賃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