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出口退稅款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上述文件明確規定財政性資金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出口退稅款不屬于會計損益,不屬于收入總額,也不屬于不征稅收入,因此,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