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為本單位車輛購買的第三方責任險,能否作為當期費用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你單位為企業車輛購買的第三方責任險,應根據保險期限確認費用扣除的所屬年度,涉及當年的,可作為一次性費用進行扣除,涉及以后多個年度的,應根據保險期分別確認費用扣除所屬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