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外省市建筑企業在我市設立項目部,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0年 第2號 》規定:
一、外省市建筑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能夠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按照開票數額的0.2%征收企業所得稅。
外省市建筑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分支機構,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能夠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的,在注冊地區縣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外省市建筑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不能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總機構出具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證明文件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開票數額8%的應稅所得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按照開票數額的2%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省市建筑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分支機構,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雖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但不能夠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的,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開票數額8%的應稅所得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按照開票數額的2%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