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第六條:職工福利費為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應用指南規定:
企業向職工提供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如企業以自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金額,并計人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相關收人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以及相關稅費的處理,與企業正常商品銷售的會計處理相同。
《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規定: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案例分析】
某手機生產企業將自產的手機作為國慶節福利發給職工,假設工發放100臺,每臺手機售價2000元,成本價1000元。
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 234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34 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34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000
貸:庫存商品 100 000
依據上述規定,手機廠用自產手機作為福利發給職工,在會計和所得稅處理上并沒有差異,都要確認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