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在境外發生業務,以美元為單位計算所得,應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答: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出口企業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時,應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應納稅額,匯算清繳時不再重算,未繳納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