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備案定義。根據《辦法》規定,企業在自行判斷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前提下,凡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并按照《辦法》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的行為。
(二)備案時間。由于各項優惠政策類型和享受優惠政策條件有所不同,大多數優惠政策可以在預繳環節申報享受,少部分優惠政策由于核算原因或者需要依據某種資格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政策條件,需要等到匯算清繳時才能判斷是否享受優惠政策;同時考慮有的企業可能同時享受多項優惠事項。為減輕企業負擔,減少企業一個年度內多次備案,《辦法》規定,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這樣處理,有利于企業集中辦理優惠事項備案工作,稅務機關以信息化方式掌握納稅人享受優惠情況,提高納稅申報數據質量,加強稅收優惠的后續管理。
(三)備案資料。備案資料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即《備案表》和部分相關資料。《備案表》由企業按照規定填寫,反映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基本情況;相關資料則根據《目錄》要求提供。大部分優惠事項企業僅填寫《備案表》即可完成備案。據初步統計,《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列示的55項優惠事項中,有24項需要附報享受優惠政策的相關資質、證書、文件等,28項只需填寫1張《備案表》,3項優惠以“申報代替備案”。
(四)備案頻率。《辦法》規定,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企業享受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程序。
(五)備案分類。《辦法》規定,備案分為正常備案、變更備案二種情況。正常備案是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種備案方式;變更備案主要針對享受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其在享受定期減免稅政策的第1年履行備案手續后,在此后優惠政策有效期限內,如果減免稅條件未發生變化的,不再備案。對于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但企業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的,為避免納稅人判斷失誤,需要企業履行備案手續,稅務機關可以籍此加強稅收優惠管理,同時增加納稅人享受政策的準確性,是一項為納稅人服務的措施。對于納稅人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為減輕企業辦稅負擔,不需要履行額外手續,企業應當主動停止減免稅,恢復征稅。
(六)留存備查資料。取消審批實行備案管理后,與享受稅收優惠事項相關的各類資料,如各種合同、協議、文件、證書、相關核算資料等,是企業證明符合稅法規定優惠條件、標準的重要依據,企業應當妥善保管。在稅務機關對優惠事項后續管理中,企業有義務提供留存備查資料,并且應當對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負責。《辦法》規定,企業留存備查資料的保存期限為享受優惠事項后10年;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存在差異的優惠事項,保存期限為差異結束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