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企業為員工繳納了補充養老保險費,現企業要將這筆補充養老保險費申請退還。那么,取得退回的這筆保費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對于企業取得保險公司退回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之前按照上述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部分,應當進行納稅調整,補繳企業所得稅;對于已經繳納過企業所得稅或者由個人承擔需返還的部分,可不再進行納稅調整重復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退還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孳生的利息部分應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