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后,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文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費用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4號公告)的規定,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規定,可以同時享受加速折舊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