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前各季度已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底匯算清繳時要減去以前季度的稅款,這樣怎么結轉?分錄怎么做?
答:第一,依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方式是按月或季預繳、按年匯算清繳。在每月或每季有利潤的情況下,以利潤額為依據計算得出的預繳企業所得稅,需作如下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不需要作計提分錄,因為企業所得稅屬于按年征收的稅種,它是以企業每一個公歷會計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的,只需在年末作一次計提分錄。
第二,如果沒有按月或按季度預繳,就可不作任何分錄。只在年末在當年的利潤總額基礎上通過納稅調整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后,依照適用稅率,計算得出當年應繳企業所得稅額,并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繳納時,如果計算得出當年應繳企業所得稅額大于已預繳的金額,只就差額作如下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如果計算得出當年應繳企業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金額,可申請退稅或抵下一年的預繳款。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答案是基于應付稅款法的會計處理,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要考慮遞延所得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