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年4月成都市某房地產公司為了促銷,在廣告中明確提出“買別墅送汽車” 的不動產銷售策略,請問該企業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所處理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的規定,企業以買別墅送汽車的方式銷售不動產的,不屬于捐贈行為,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銷售的不動產屬于未完工產品的,不動產預售收入應按規定的計稅毛利率計征企業所得稅,但汽車銷售收入明顯不適用房地產開發的有關稅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