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單位需要搬遷,現在租賃的場地進行經營,所得稅稅前扣除中,租賃費用扣除是否有限額規定?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第八條 企業的搬遷支出,包括搬遷費用支出以及由于搬遷所發生的企業資產處置支出。
第九條 搬遷費用支出,是指企業搬遷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
……
第十五條 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第十六條 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
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因此,貴公司如屬于政策性搬遷支出,可在搬遷完成年度再進行清算,非政策性搬遷,租賃的規定資產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扣除,沒有對可扣除費用進行限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