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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