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2015年1月與某勞務公司簽訂用工合同,合同約定勞務派遣用工的工資、薪金由我公司直接支付給個人,該部分支出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若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并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