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筆業務使用匯票付款,合同約定匯票貼息由購買方支付,購買方能將這筆匯票貼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若該筆業務屬于與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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