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房地產企業委托一境外公司在境外銷售我國境內商品房一棟,成本費用為150萬元(不含傭金),代銷合同規定銷售價為200萬元,境外公司實際以240萬元售出。房地產企業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傭金、手續費等為40萬元,能提供有效憑證。請問,該如何確定該房地產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依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委托境外公司在境外銷售境內商品房,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240萬元確認收入的實現,而不是按代銷合同規定的銷售價200萬元確認收入。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即40萬元),包括成本、費用、稅金(不包括企業所得稅)、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