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當年度實際發放的計入在建工程資本化的工資,是否可以在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一次性扣除?還是需要未來隨固定資產折舊攤銷逐漸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第三款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八條關于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1604 在建工程規定,在建工程應負擔的職工薪酬,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在稅前扣除。納稅人按照會計規定計入在建工程的工資薪金,因并未在成本費用中確認支出,所以應按會計實際確認的支出在所得稅前扣除。在該在建工程完工轉為固定資產后,按規定計提折舊計入成本費用時再稅前扣除,即對計入在建工程的工資薪金應以折舊方式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