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第二條企業所得稅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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