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企業是民政福利企業,請問安置殘疾人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是否包含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
南京日報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因此,該單位安置殘疾人支付工資的加計扣除,包含個人承擔的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部分。
問:向境外企業租用了倉庫,需要代扣代繳該境外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因此,該所得為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應當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問:國內的一家公司付給香港的公司咨詢服務費,業務完全在境外發生的,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因此,業務完全發生在國外,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