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一家獲得OFII資格的美國投資機構,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請問在2014年11月20日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轉讓所得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可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 關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9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QFII、RQFII也適用該文件規定。
因此,貴公司2014年11月20日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