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第五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第四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匯算清繳的新老政策銜接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下列兩種情形,全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1.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簡稱減低稅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2.根據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3.2015年度新成立企業的起始經營月份,按照稅務登記日期所在月份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