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啟用2015年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筆者總結了填寫新預繳申報表應注意的10個誤區,以期為納稅人實際工作提供幫助。
誤區1: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
正解: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第4行“利潤總額”,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利潤總額,本行數據與利潤表列示的利潤總額一致。第2行“營業收入”,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營業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納稅人營業收入數額,指標設計的意義在于數據采集,不參與計算。第3行“營業成本”,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營業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納稅人營業成本數額,不參與計算。指標意義在于數據采集。
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A類)中的“利潤總額”與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不存在必然的勾稽關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表慣例,申報表中存在勾稽關系的“行、列”,一般會在填表說明中標注計算公式,表明彼此之間的表內關系。
誤區2:“營業成本”項目含“期間費用”
正解:營業成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第3行“營業成本”,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營業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納稅人營業成本數額,不參與計算。指標意義還是在于數據采集。因此,企業在填寫此行“營業成本”時,不包括營業外支出和期間費用。
誤區3:“實際利潤額”等于企業財務報表(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
正解:實際利潤額=利潤總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征稅收入和稅基減免應納稅所得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企業所得稅預繳是根據“實際利潤額”來預繳,不是根據納稅人會計報表利潤表中利潤總額預繳,也不是根據應納稅所得額預繳。
誤區4:企業所得稅預繳不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正解:政策依據同誤區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的填報說明規定,企業季度預繳所得稅時,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誤區5:企業所得稅預繳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但不能彌補本年度虧損
正解: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稅可以減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某公司第一季度是負利潤,第二季度有利潤,企業所得稅按第二季度的利潤繳,還是按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累計利潤繳納?因為企業所得稅實行分月或分季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因此,企業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還可以減除上一月度或季度企業形成的虧損額。具體而言,該公司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累計利潤總額為正數時,乘以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為零或負數時,不用計算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預繳時,實際利潤額累計數既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又可以彌補本年度虧損。
誤區6: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正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第二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因此,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誤區7: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需要備案才能享受稅收優惠
正解:政策依據同“誤區六”。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誤區8: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未取得發票的,不能在預繳前扣除
正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誤區9: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不能按15%的稅率預繳所得稅
正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的有關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誤區10:只要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真實、準確,季度預繳可以任性
正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規定,企業在預繳申報所得稅時,“利潤總額”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利潤總額。如果企業違反此項規定,稅務機關可能根據稅收征管法,給予納稅人以“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行政處理。
因此,企業預繳所得稅時,應該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操作,不可任性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