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扣除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2.企業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為虧損。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
3.企業清算所得,是指企業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計算后的余額。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4.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是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
5.企業所得稅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稅法授權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