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8月1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涵養就業潛力和經濟發展持久耐力。2015年8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財稅「2015」96號,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2015年9月2日,兩部門再次聯合發文,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一步做出明確。兩次聯合發文,是對8.19國務院常務會議議題的具體落實。
為做好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便利核算,文件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對這一點,我們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我們按不同的情形舉例幫大家深度掌握;理解文件中這一條的含義,首先要弄懂幾個基本概念。
1、企業經營月份。指的是企業從成立到注銷期間持續經營的有效月份,它中間不可以割裂月份計算。
2、稅率優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此為減低稅率的優惠。
3、減計稅率優惠。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為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這里要注意的是,該標準與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的標準有所不同。對于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應對照國家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本)修正》來判斷和認定。
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按季(月)預繳,年終統一匯算清繳的辦法。由于此次文件的執行日期不同以往從當年的1月1日的一整個納稅年度開始執行和匯算,因此需要對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之后到12月31日,按30萬以下和20萬以下兩個不同優惠稅率,分成兩個計稅時段執行后再匯算。
實際上兼顧了2015年1月1日之前開業的、年度中間開業的以及在第四季度某月終止經營活動的這三種企業不同情形,以其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占其2015年全年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第四季度經營月份可以享受的30萬以下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從而便利當年匯算清繳時按不同月份可以享受的優惠額度,核算應納稅額。
例題一(持續經營企業):小型微利企業A,成立于2015年以前。2015年1-9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10-12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A企業2015年第四季度預繳和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該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析:A企業根據34號文件,享受減低稅率的優惠,于1-9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額為:20×50%×20%=2萬元。2015年全年持續經營的企業,第四季度經營月份占其全年經營月份的比例為3/12.
則:第四季度預繳和當年匯算清繳應交的企業所得稅額為(暫不考慮納稅調整因素):
1)首先計算超過2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這部分應預繳的稅金:按第四季度經營月份所占全年經營月份比例分解后,第四季度應按減低稅率繳納稅金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9/12=7.5萬元
截止第四季度末,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累計申報,按減低稅率繳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7.5萬元+20萬元=27.5萬元
則:第四季度按減低稅率預繳申報的應納所得稅額為:27.5萬元×20%=5.5萬元
2)第四季度按減半稅率征收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3/12=2.5萬元
則:第四季度按減半稅率申報的應納所得稅額為:2.5×50%×20%=0.25萬元全年匯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5.5+0.25=5.75萬元。減去1-9月份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2萬元,則,年終匯算清繳應補繳企業所得稅款為:5.75-2=3.75萬元。
例題二(年度中間開業企業):小型微利企業B,成立于2015年4月1日;2015年4-9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萬元;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4萬元。B企業2015年第四季度預繳和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該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析:根據財稅〔2015〕34號文件,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B企業4-9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額為:6×50%×20%=0.6萬元。第四季度占全年經營月份的比例為3/9.
則:第四季度預繳和當年匯算清繳應交的企業所得稅額為(暫不考慮納稅調整因素):
1)首先計算超過2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這部分應預繳的稅金:按第四季度經營月份所占全年經營月份比例分解后,第四季度應按減低稅率繳納稅金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4萬元×6/9=16萬元
截止第四季度末,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累計申報,按減低稅率繳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6萬元+6萬元=22萬元
則:第四季度按減低稅率預繳申報的應納所得稅額為:22萬元*20%=4.4萬元
2)第四季度減半征收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4萬元×3/9=8萬元
則:第四季度按減半稅率應納所得稅額為:8×50%×20%=0.8萬元
全年匯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4.4+0.8=5.2萬元。減去4-9月份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0.6萬元,則,年終匯算清繳應補繳企業所得稅5.2-0.6=4.6萬元。
例題三(年度中間注銷企業):小型微利企業C,于2015年11月1日申請稅務注銷;2015年1-9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為18萬元;當年10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2萬元。C企業2015年企業所得稅注銷匯算清繳時,應該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析:C企業根據34號文件,享受減低稅率的優惠,1-9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額為:18×50%×20%=1.8萬元。
當年10月份占全年經營月份的比例為1/10,則全年匯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暫不考慮納稅調整因素):
1)首先計算超過2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這部分應預繳的稅金:按第四季度經營月份所占全年經營月份比例分解后,第四季度應按減低稅率繳納稅金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2萬元×9/10=10.8萬元
截止10月末,應納稅所得額累計申報,按減低稅率繳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8萬元+18萬元=28.8萬元
則:10月份按減低稅率申報的應納所得稅額為:28.8萬元×20%=5.76萬元
2)第四季度減半征收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2萬元×1/10=1.2萬元
則:第四季度按減半稅率應納所得稅額為:1.2×50%×20%=0.12萬元
清算期匯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5.76+0.12=5.88萬元。減去1-9月份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1.8萬元,則清算期匯算清繳應補繳企業所得稅5.88-1.8=4.08萬元。
從上述例題一和二的分析比較,可以看出,A企業和B企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同樣是30萬元,由于應納稅所得額在不同區間體現的數額不同,從而會導致全年匯算繳納的稅款在繳納的額度上產生差額。優惠額度增加的10月1日以后應納稅所得額所占全年的比重越大,節稅效果越好。
99號文件新鮮出爐,企業報稅會計應該深入領會文件精神,細致研究其中的變化,正確掌握核算方法。由于政策執行期尚未到開始,因此可以結合第三季度的預繳申報,提前合理地做好納稅籌劃工作。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表,稅務部門應該會根據99號文件精神做相應的調整。另外企業會計要注意,在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小型微利企業在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必再另行專門備案。
優惠額度越來越高,不可謂力度不大,頻率不高;體現了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以優惠政策予以大力扶持的傾斜熱度越來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