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產品被淘汰,生產陷入困境,現已倒閉重組進入清算。公司的研發費用原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清算期間能否繼續享受?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和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因此,企業的清算所得不屬于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所得,清算期間已不再持續經營,也不可能再發生研發費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已經不存在,研發費用也就不能加計扣除,只能就其清算所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