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能否改為查賬征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對其中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促使其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達到查賬征收條件后要及時轉為查賬征收。因此,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健全后,要轉為查賬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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