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一次性轉讓金額較大,是否可以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公司員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時,按次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由于企業員工出差按次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不屬于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因此不得稅前扣除。
三、企業每月固定向員工發放的貨幣性福利是否可以按照工資薪金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四、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付的工資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按照什么項目扣除?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五、技術先進型企業可以享受哪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第一條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繼續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六、我單位2014年12月計提的工資,于2015年1月實際發放的,該筆支出能否在計算2014年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該公告適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因此,企業2014年12月計提的工資,于2015年1月實際發放的,可以在計算2014年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七、企業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的勞務,哪些勞務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因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勞務而支付費用,該勞務應當能夠使企業獲得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企業因接受下列勞務而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一)與企業承擔功能風險或者經營無關的勞務活動;
(二)關聯方為保障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方的投資利益,對企業實施的控制、管理和監督等勞務活動;
(三)關聯方提供的,企業已經向第三方購買或者已經自行實施的勞務活動;
(四)企業雖由于附屬于某個集團而獲得額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團內關聯方實施的針對該企業的具體勞務活動;
(五)已經在其他關聯交易中獲得補償的勞務活動;
(六)其他不能為企業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活動。
八、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六條規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九、核力發電企業對電廠操作員的培養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四條規定,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十、我公司認定成為了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
答:自2015年1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十一、企業境外盈利可否彌補境內以前年度虧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若企業境內所得為虧損,境外所得為盈利,企業可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彌補境內虧損,并嚴格按照申報表填報說明及邏輯關系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