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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發生分包業務如何確認應稅收入

2018-08-24 10:43     來源:中國會計網     

    問: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業,企業所得稅采取核定方式征收。我公司從客戶那里承包建筑工程后,時常會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建筑單位。那么,我公司在確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時,是按從客戶那里取得的總承包額確認收入,還是按總承包額減去分包給其他建筑單位后的余額確認收入?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實務中,客戶和總承包方簽訂總價款的工程承包合同,彼此之間就形成了一種法律關系,總承包方只能按工程總價款給客戶開具發票,即確認收入,而不能按扣除分包后的余額向客戶開具發票。總承包方再把一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建筑單位,即分包方,總承包方與分包方也形成了一種法律關系,分包方應當以分包額向總承包方開具發票,該發票即作為總承包方核算工程成本的依據。

  綜上所述,核定征收的建安企業發生分包業務時,分包額不能從總承包額中扣除,應當全額作為應稅收入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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