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業出租房屋,合同約定2010年12月份收取2011年和2012年兩年的租賃費,款項已收到且開具了發票。請問我企業收到的這兩年的租賃費是否都確認為2010年12月份的收入?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
“一、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因此,貴企業根據合同約定提前一次性收取的以后兩個年度的租賃費,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貴企業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與該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按照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進行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