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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總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情形以及文件依據

2018-08-24 10:43     來源:中國會計網     

  一、納稅人身份不能抵扣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和提供應稅服務時,采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發生的費用,在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抵扣進項稅額

  3.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4.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1.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法規,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一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2.納稅人資料不齊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憑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扣減銷項稅額。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4.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規定:“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5.除以下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2012年1月1日前開具的開具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前非“營改增”試點地區開具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開具的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可以計算抵扣。

  三、購進貨物、接受勞務和接受應稅服務用途

  1.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需要關注的是,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部分成員企業購進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中央空調等抵扣了進項稅額;對2009年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抵扣了進項稅額;;對不動產改良支出、在建工程耗用材料支出等已抵扣進項稅額,未作進項稅額轉出。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財稅〔2009〕11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電子版可在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查詢。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3.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發生不得抵扣進項的情形,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購進的貨物已經作了進項稅額,后來又改變用途,用于非應稅、免稅、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則作為進項稅額轉出。

  4.非正常損失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5.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6.電腦、打印機、掃描儀等屬于通用設備,不屬于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不適用財稅〔2012〕15號文件規定的可以抵扣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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