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在2011至2014年度實行按收入定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應稅所得率為15%。今年初在辦理2014年第四季度申報時,由于辦稅人員工作疏忽,誤將897900元收入申報成987900元,多申報收入90000元,多繳納企業所得稅3375元,本想在2015年第一季度申報時從應申報的收入中減除,但后來接到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從2015年1月1日起對我公司實行核實征收企業所得稅,請問:我公司在2014年按定率征收多繳的所得稅能否申請退稅?
某礦業有限公司 喬利新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核定征收方式有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兩種,其中核定應稅所得率又有按應稅收入額核定和按成本(費用)支出額核定兩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的規定,除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外,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因此,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也在匯算清繳的納稅人范圍之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采用按收入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可見,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稅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的內容涉及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三部分,對你單位在預繳過程中因人為疏忽而多申報收入、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所得稅額進行匯算清繳,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結清稅款;對因故多繳納的,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或抵減下期應繳納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