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收入類
1.取得手續費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續費”等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及余額,是否存在收到手續費掛往來不作收入。
2.確實無法支付的款項,未計入收入總額。
【核查建議】核查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明細科目中長期未核銷余額。
3.違約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如:沒收購貨方預收款。
【核查建議】核查預收賬款科目,了解往來核算單位中貸方金額長期不變動的原因。
4.取得補貼收入,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長期掛往來款未計入收入總額。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專項應付款等科目貸方發生額,以及其相關撥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的相關規定。
5.取得內部罰沒款,長期掛往來款未計入收入總額。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其他—監察部門、其他應付款—其他—紀檢部門等科目貸方發生額及相關原始憑證,有無可以確認不再退還當事人的罰款或違紀款。
6.用于交際應酬的禮品贈送未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核查建議】核查產成品科目貸方直接對應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稅申報時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7.外購水電氣用于職工福利未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核查建議】核查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等科目,審核水電氣使用分配表等管理報表,是否存在用于職工福利的未確認收入。
8.集團公司收取的安全生產保證基金,扣除當年實際發生的損失賠付以及返回給下屬企業金額等后,余額(含利息)未確認收益,未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核查建議】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審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關文件,對計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額應作納稅調整。
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確認收入。如:土地使用權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關攤銷已經計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沒有確認。政策依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審核租賃合同,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10.政策性搬遷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掛往來,未計入收入總額。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業務支出或專項應付款等科目,審核搬遷合同、立項合同等搬遷過程中相關文書,對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額進行納稅調整。
二 扣除類
11.下屬企業收到總部返回的安全生產保證基金,未沖減相關費用;返回款形成資產的,其折舊和攤銷在稅前重復列支,未作納稅調整。
【核查建議】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審核安保基金返還的相關文件,看安保基金返還及使用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稅前扣除標準規定的支出,合并計算后超標準部分未做納稅調整。如用上級返還的安保基金直接發獎金或補助未計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納稅調整;用上級返還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職工教育經費,造成實際列支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標,超過部分未作調整。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和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核查建議】核查企業是否將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直接沖銷上級返還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職工教育經費未并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科目核算,其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部分是否未作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