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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