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因資金原因計提未實際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扣除:1.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2.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發生的借款利息準予扣除,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實際發生,也即實際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