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我公司是一家農村信用合作社,長期從事對農戶的小額貸款業務,請問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有優惠政策?
答: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關于延續并完善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2號)第二條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同時需注意該文件第四條規定,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第五條規定,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因此,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的優惠政策。
2、問:請問金融企業針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符合文件規定的可以稅前扣除。
《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第一條規定,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同時文件第三、四條規定,所稱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