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中一道綜合題為:位于某市區的制藥公司由外商持股75%且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公司2013年主營業務收入55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400萬元,營業外收入300萬元,主營業務成本2800萬元,其他業務成本300萬元,營業外支出21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420萬元,管理費用550萬元,銷售費用900萬元,財務費用180萬元,投資收益120萬元。
當年發生的部分業務
。3)發生廣告費支出800萬元,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50萬元,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60萬元。
(4)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項目的研發活動,對研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發生研發費用支出100萬元,且未形成無形資產。
。5)對外捐贈貨幣資金140萬元(通過縣級政府向貧困地區捐贈120萬元,直接向某學校捐20萬元)。
。6)為治理污水排放,當年購污水處理設備并投入使用,設備購置價款為300萬元(含增值稅且已作進項稅額抵扣),處理公共污水當年取得20萬元,相應的成本費用支出為12萬元。
。7)撤資對某公司的股權投資取得100萬元,其中含原投資成本60萬元,相當于被投資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10萬元。
。ㄆ渌嚓P資料:除非特別說明,各扣除項目均已取得有效憑證,相關優惠已辦理相關手續,因境外股東企業在中國境內會計賬簿不健全,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技術咨詢指導勞務的利潤率20%且指定該制藥公司為其稅款扣繳義務人,購進的污水處理設備為《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設備)。
要求:
3.計算業務(3)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稅額;
4.計算業務(4)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稅額;
5.計算業務(5)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稅額;
6.計算業務(6)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稅額和應調整的應納稅額;
7.計算業務(7)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稅額;
8.計算該制藥公司2013年應納企業所得稅。
試題解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贊助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因此制藥公司發生的非廣告性贊助支出50萬元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收入明細表》第一行“銷售(營業) 收入”=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根據稅法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本行數據是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本題銷售(營業)收入=銷售收入5500+其他業務收入400=5900(萬元);廣告費扣除限額=5900×30%=1770(萬元),實際發生額800萬元,未超過扣除限額,稅前據實扣除。
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60×60%=36(萬元),銷售(營業)收入的5‰=5900×5‰=29.5(萬元),稅前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29.5萬元,業務(3)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60-29.5=80.5(萬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因此,制藥企業研究開發費用100萬元按50%加計扣除。業務(4)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0×50%=50(萬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因此制藥企業直接向某學校的捐款不屬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所以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當年的利潤總額=5500+400+300-2800-300-210-420-550-900-180+120=960(萬元);
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扣除限額=960×12%=115.2(萬元);
實際發生額12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115.2=4.8(萬元);
業務(5)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4.8=24.8(萬元)。
6.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應調減應納稅額=300÷1.17×10%=25.64(萬元);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處理公共污水應納稅調減=20-12=8(萬元)。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是免稅的;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業務(7)應調減的應納稅所得稅額10萬元。
8.根據以上分析計算出2013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總額,再減去按照設備投資額的10%抵扣的應納稅額就是2013年應納企業所得稅。
2013年應納企業所得稅=(960-22+80.5-50+24.8-8-10)×25%-300÷1.17×10%=975.30×25%-25.64=243.82-25.64=218.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