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內資企業計稅工資的規定,職工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通過對比原有計稅工資稅前扣除和工資薪金據實扣除,可以找出征管方面的局限,并據以完善。
一、擴大扣除范圍引發的問題
虛增職工人數。部分企業通過偽造職工工資表等方法虛增職工人數,通過虛增勞務報酬虛增成本,或虛假雇傭兼職促銷人員,并支付免征額以下的工資。
虛增職工工資。企業虛增職工薪金,雖然多繳了個人所得稅,但多繳納的稅額少于扣除后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重復扣除職工薪資。企業將同一個職工的薪資不僅計入管理費用,還計入生產成本。
二、稅務機關面臨的征管難點
工資的合理性很難把握。國稅函〔2009〕3號文件沒有提到行業及地區以何種數據作為依據,僅靠稅務機關自由裁量。
企業在職職工無法核實。稅收管理員對應上百家企業,在職人員時有變動,難以核實。
實發職工薪金與賬面職工薪金是否一致難以掌握。即使工資領取單有職工簽名,賬載金額也可能大于實發金額,稅務機關很難確認。
三、完善稅前扣除的兩點建議
充分利用征管數據加以統計分析,分地區和行業計算合理的工資薪金范圍。從企業填報的財務數據中利用信息化手段計算出合理工資薪金的范圍,進而指導稅收征管工作。
運用計算機對征管系統的統計數據加以分析,將單位企業與行業地區平均水平進行對比,計算出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方差離散系數、離散度等,作為風險預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