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是目前大部分企業普遍存在的現象,但因“私車公用”員工報銷的相關費用,企業財務人員在進行稅務處理時,對其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產生疑問,近日也有不少企業咨詢。因“私車公用”的特殊性,其相關費用的稅前扣除也是稅企爭議的焦點。那么“私車公用”發生的相關費用否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筆者借本文在此做簡單分析。
對于公司給員工報銷的“私車公用”相關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305號)做出了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執行標準并不一致。
所謂“私車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車輛不夠或者員工特殊崗位等原因,員工個人將自有的車輛用于公司的公務活動,公司由此給員工報銷的相關費用,如汽油費、路橋費、汽車維修費等。“私車公用”的車輛雖然屬于個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務支出,因此,發生的相關費用理應由公司承擔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上述規定,公司“私車公用”發生的相關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條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但是在實務中,部分稅務機關下發文件或者實際執行時對企業發生的“公車私用”相關的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如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10〕2號)規定:企業投資者將自己車輛無償提供給企業使用,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可否稅前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企業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應當是企業本身發生的,而非企業投資者發生的,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諸如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大地稅發〔2004〕198號)第九條規定:關于支付給投資者等個人的資產費用所得稅處理問題:
納稅人以承擔修理費、保險費、養路費、油費等方式有償使用,包括投資者在內個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設備等其相應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如確屬租賃性質應按雙方簽訂的合規的書面租賃合同,憑相關發票,其相關費用允許稅前扣除。
而寧波、江蘇等地作出了允許稅前扣除的規定:
寧波規定:《寧波市國家稅務局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甬國稅解答〔2012〕1號)規定:企業員工與企業簽訂私車公用協議,沒有租金,但是可報銷汽油費,過路費等。這些費用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企業員工與企業簽訂私車公用協議,無論有否租金,保險費、車購稅等涉及車主個人負擔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余可以根據租賃協議條款,如應企業負擔的,可在稅前扣除。
江蘇規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97號)第四條規定:關于“私車公用”費用的扣除問題:
“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應憑真實、合理、合法憑據,準予稅前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
我們分析大連、青島等地為什么作出不允許企業稅前扣除的規定呢?筆者認為原因之一是由于車輛使用的隨意性,外部人員無法判定其發生的費用是個人消費還是企業支出,也就是說給員工報銷的車輛費用,在實務中經常無法區分是個人支出還是真正屬于 “私車公用”支出,因為個人車輛或多或少的存在個人消費,因此對企業發生的私車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這也是站在稅收征管的角度對難以判定事實的事項采取的一種處理方法,對部分企業假借“私車公用”名義,虛列成本費用、或者變相的列支成本費用進行了有力征管。但筆者認為,稅務機關不能因為征管原因,就剝奪部分企業確實發生的“私車公用”支出而不得稅前扣除的權利。筆者認為,對于企業真實發生的合理范圍內的“私車公用”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應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作為企業應準備相關內部資料備查,以證明“私車公用”發生的真實、合理性,如企業自身無法證明車輛使用情況,則其發生的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那么如何準備相關資料呢?
首先,公司應與“私車公用”的員工簽訂用車書面協議,約定的條款必須明確車輛的使用情況及其費用分攤方式。比如:個人必須將車輛交由企業保管并使用,個人不再隨意使用,滿足公司業務需要為主要目的,接受公司統一調度。同時公司應保存汽車行駛證、駕駛證、身份證和保險單據等復印件。
其次,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公用車制度,對車輛的使用原因、時間、地點、使用人員等進行規范,履行內部申請和審批制度,做好車輛使用記錄,否則也容易被視為不能分清個人消費還是企業費用,從而導致不允許稅前扣除。
最后,對于費用報銷的范圍,基于一般經營租賃物的消耗可以稅前扣除的原則,允許扣除相關費用。但是必須區分該費用是否具備相關性,一般認為與車的使用相關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可以扣除;與車本身相關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因為是租不租都會發生,作為不相關費用不得扣除。對于維修費是屬于哪一類,文件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因此,對于存在“私車公用”現象的企業,建議企業做好上述幾點要求,保存內部車輛使用證據,以證明業務發生的真實性和合理性,我們同時更期待稅務總局后期下發文件進一步統一稅收口徑,減少稅企雙方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