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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的主要種類

2018-08-27 10:02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所得稅是對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并直接調節企業利益的一個關鍵性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國有企業不征所得稅,而實行國有企業上交利潤的制度。為了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通過在各地進行“利改稅”試點,于1983年在全國推行第一步“利改稅”,規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對全國大部分國有企業征收所得稅,征稅時間從1983年1月1日起計算。第一步 ;“利改稅”辦法規定,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征收55%的所得稅。稅后利潤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采取遞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征收調節稅、定額上交等辦法。 1984年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繳納了55%的所得稅后的利潤統一開征調節稅,設想把國家同國有企業的分配關系完全作為稅收關系固定下來。國務院于1984年9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對第二步“利改稅”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國營企業所得稅的設置原則主要有:⑴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者之間利益關系的原則;⑵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⑶便于征管的原則。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金融保險業、飲食服務業,以及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物資供銷、城市公用和其他行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經營單位。其課稅對象為企業(單位)在納稅年度內從國境內外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其稅率分為兩類,一是國有大中型企業適用55%的比例稅率;一是國營小型企業適用8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0%,最高稅率為55%。其征收方法是實行按年計征,按日或按旬、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稅法規定,對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有特殊困難的企業,可實行免稅、定期減稅、按一定比率減稅或一次性或定期免稅等項照顧。國營企業所得稅制度的確立是城市經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其意義主要是:⑴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來,企業有依法納稅的責任和義務,使國家財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證,并能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穩定增長;⑵企業自身有依法規定的收入來源,隨著生產的發展,企業將從新增加的利潤中得到應有的份額,使企業的責、權、利更好地結合起來;⑶能更好地發揮稅收的經濟職能,有利于調節生產、流通和分配,加強宏觀控制和指導;⑷有利于改進企業管理體制財政管理體制,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改善企業經營的外部環境。1994年稅制改革時,本著“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取消了按企業所有制形式設置所得稅的辦法,實行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適當減輕了企業稅負,并簡化了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集體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從事工業、商業、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集體企業所得稅是由原工商所得稅演變而來的。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兩部分,規定除國營企業外,所有的工商企業的所得都應繳納所得稅。當時所得稅的納稅人主要是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集體企業所占比重很小。為了貫徹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針,所得稅實行21 ;級全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全年所得額未滿300元的,稅率為5%,最高一級全年所得額在1萬元以上的,稅率為30%。對各種形式的集體企業,本著區別對待的原則,在執行統一所得稅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減免稅優惠。1958年工商稅制改革,把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部分與商品流通稅貨物稅印花稅合并為工商統一稅,保留了原工商業稅中的所得稅。所得稅成為一個單獨的稅種,稱“工商所得稅”。因為對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城鄉個體工商業戶也大部分組織起來,所以集體企業成為主要納稅人。1963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調整工商所得稅負擔和改進征收辦法的試行規定》,根據“個體經濟要重于集體經濟,合作商店要重于手工業合作社、交通運輸合作社及其他集體經濟,集體經濟負擔要大體平衡”的原則,調整了所得稅率。對手工業合作社、交通運輸合作社實行8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合作商店行實9級超額累進稅率,并對全年所得額超過5萬元以上的部分,加成征收1~4成;對基層供銷社實行39%的比例稅率;對個體工商業戶實行14級全額累進稅率,并對全年所得額超過1800元以上的,加成征收1~4成。1984年國營企業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后,根據集體企業的發展情況和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于1985年4月11日頒布,從1985年度起實施。集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金融業以及其他行業的集體企業,同時,該稅納稅人應是獨立核算的集體企業。集體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集體企業的應稅所得額,即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稅金和營業外支出后的余額。集體企業所得稅不分行業和企業規模實行統一的8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年所得額1000元以下的部分,稅率為10%;最高一級,年所得額20萬元以上的部分,稅率為 55%。這套稅率與國營小型企業的所得稅率是相同的。為了照顧集體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困難,以及根據國家政策扶持某些集體企業發展,稅法中還規定了減免稅條款。集體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征、按季或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收方法。集體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參與集體企業利潤分配的主要手段。通過對集體企業征收所得稅,可以合理調節收入水平,有利于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分配關系,有利于貫徹合理負擔的原則,平衡集體企業之間以及集體企業與其他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之間的稅收負擔。這樣可以使各類企業在大致相同的稅收負擔條件下開展競爭,有利于引導集體企業按照國家的計劃和方針政策進行生產經營,端正經營方向,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同時也有利于加強國家對集體企業的監督管理,促進集體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1994年稅制改革時,取消按企業所有制形式設置所得稅的辦法,將集體企業所得稅與國營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合并,統一征收內資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是對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個體經濟的發展,資產私人所有、雇工達到一定人數的私營企業產生了。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修改憲法案,憲法第11條增加了如下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為了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鼓勵其健康發展,國務院于1988年6月25日發布了《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關于征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財政部1988年11月17日頒發了《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從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以及其他行業的城鄉私營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依據是納稅人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和營業外支出后的余額,即私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35%的比例稅率。私營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私營企業投資者從稅后利潤取得的收入,用于個人消費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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