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從事展會行業,外出經營超180天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規定:“第十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因此,貴公司外出經營超過180天,應按上述文件規定,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