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居民企業(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申報
二、業務描述:
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包括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的15日內,應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版)》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五十四條
四、辦理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2份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1.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的建筑企業總機構: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1份(原件查驗后退回)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復印件1份(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
3.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居民企業:《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1份
4.適用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企業:《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1份(投資完成后首次預繳申報時報送)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的,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總分機構應報送省稅務機關規定的相關資料。
五、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六、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八、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九、聯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十、辦理流程:
十一、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必須連續進行,中間缺漏的屬期要先補充完整,才能繼續申報。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8.納稅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9.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填報25%,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填報25%,全部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填報50%;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按各省規定執行。
10.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11.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申報表及其附表上的優惠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