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
二、業務描述: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七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四、辦理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2019年版)》2份(自2019年10月1日起啟用)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知曉情況的相關方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與應扣繳稅款有關的合同和其他相關資料1份
五、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六、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八、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九、聯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十、辦理流程:
十一、納稅人注意事項:
1.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扣繳義務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扣繳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繳義務人提交的各項證明資料為復印件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6.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7.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的,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8.扣繳義務發生后,扣繳義務人應及時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9.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當扣繳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由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依照規定責令扣繳義務人補扣稅款,并依法追究扣繳義務人責任。
10.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按照規定自行向所得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11.實行源泉扣繳的扣繳義務人可以提前將合同提交給稅務機關,以便稅務機關對合同信息進行采集或者變更。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2019年版)》自2019年10月1日啟用,啟用前按規定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